宁夏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522民初186号之一 申请人:方某某,宁夏海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35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甲,宁夏震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宁夏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同心县豫海镇文化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4228422672Q。 法定代表人:李某2。 被申请人:坚某某,甘肃省天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天水市,联系电话:138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方某某与被申请人宁夏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坚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2022)宁0522财保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坚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微信钱包、支付宝余额中的存款共计65000元,期限为一年,从2025年1月14日至2026年1月13日止。 经执行,申请人方某某于2025年3月12日提出申请称,方某某已与坚某某和解,请求本院解除对宁夏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坚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微信钱包、支付宝余额中的存款共计6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某某于2025年3月12日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的宁夏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坚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微信钱包、支付宝余额中的存款共计6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