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城西连存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宁夏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西 宁 市 城 西 区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0104执234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城西连存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宁夏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01**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宁夏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城西连存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二被执行人给付租赁费368176元、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7月10日租金73458元、违约金110452元、律师费38000元、物资赔偿费588989.5元、诉讼费1323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并承担该案执行费及**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宁夏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陆续将该案案款1197807.5元转至本院指定账户内,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西宁城西连存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发放,**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0104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14378元已由被执行人宁夏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青0104执234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