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522民初3096号
原告:***,四川蓬安县人,住四川省蓬安县。联系电话:182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宁夏新菜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0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01月0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