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22民初7211号
原告:宁夏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田园怡景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61N7248。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
原告宁夏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田园怡景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宁夏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立案后七日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夏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