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汇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1172号
原告:宁夏汇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夏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4年1月1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汇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8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汇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