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汇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1172号 原告:宁夏汇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夏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4年1月1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汇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8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汇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