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砼乌斯太站、宁夏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20419号
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砼乌斯太站。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
被告:马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11月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砼乌斯太站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8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砼乌斯太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