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冠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宁夏冠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宁0502民初282号 原告:***,男,生于1989年8月12日,汉族,宁夏中宁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原告:***,男,生于1985年10月7日,汉族,宁夏中宁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原告:***,男,生于1979年11月8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冠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宁夏冠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宁夏冠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三原告工资共计19000元,其中:***6000元、***8000元、***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雇佣各原告在宁夏领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的营盘水限速治超站工地干水暖工。工程结束后,分包方被告的施工现场负责人焦某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现经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承包的营盘水限速治超站水暖工程,被告将水暖电工程承包给了***,各原告应该是焦某雇佣。被告委托***与焦某签订工程的承包合同。被告按照签订的合同已向焦某支付合同约定的金额,剩余合同中规定的保修金于2020年12月6日付清,现下欠焦某保修金18000元。各原告的工资应由焦某支付,被告只向焦某支付质量保修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一:企业信息报告,经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二:欠条,经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因被告提交的证据系双方的争议焦点,将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详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认可委托***于2017年9月10日与***签订《水暖电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双方主要约定:被告将营盘水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工程中的水暖工程劳务分包给焦某;施工地点在中卫市沙坡头区营盘水高速收费站旁;劳务范围为工程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预埋、安装及现场施工用电;劳务承包方式为包人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60元;计算方式按建筑面积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总价款90%,剩余10%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双方对其他权利义务亦进行了约定。 另查明:2018年10月20日,焦某向各原告分别出具欠条一份,认可欠付原告***、***、***人工费分别为8000元、6000元、5000元,合计19000元。现各原告认为被告下欠其人工费未付,故起诉至本院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焦某下欠各原告人工费19000元的事实有各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之规定,被告与不具备用工资质的***签订《水暖电劳务分包合同》,将其承包的营盘水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工程中的水暖工程劳务分包给焦某,焦某又雇佣各原告进行施工,故被告应对焦某拖欠原告的人工费负连带支付责任,故被告应对焦某拖欠各原告人工费1900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夏冠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等3人工资共计19000元,其中:***8000元、***6000元、***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宁夏冠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