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21民初2843号
申请人:宁夏华镪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某某,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06号派胜云天商务大厦8层801室、803室、9层901-3至901-9室、902室、903室、904室、10层、15层1502室、侧楼1-2层。
负责人:谭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冠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申请人宁夏华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冠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华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冠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82968元采取保全措施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B款)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华镪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能够得到执行,应当对被申请人宁夏冠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2968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宁夏冠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2968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935元,由申请人宁夏华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