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05执13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西夏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1,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执行人:吴某,住宁夏中卫市中宁县。
被执行人:**2,职业不详,住宁夏中卫市中宁县。
被执行人:黄某,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3,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
本院执行的(2021)宁0105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宁夏西夏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1、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吴某、**2、黄某、**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63776.7元,执行费21038元(已交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100000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宁夏西夏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宁0105执13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辉
审判员 哈志斌
审判员 谢 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