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4民初252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进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万达中心****。
法定代表人:梅廷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蔚婕,上海中夏(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城平安东街红宝南河子花园**商业楼****div>
法定代表表人:吴炜,该公司董事长。
宁夏进荣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宁0106民初115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XXXX1号账户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广场支行64×××40账户存款(保全标的902860.20元)。后因被申请人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21年2月10日,申请人宁夏进荣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宁夏进荣工贸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XXXX号账户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广场支行64×××40账户银行存款合计902860.2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