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发文稿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执保568号
宁夏路航通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夏路航通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690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冻结被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银川长城路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297119.24元,冻结期限一年。现该案标的已保全,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夏路航通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6902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