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8779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永康北巷银河家园5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柏盛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银横路掌政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柏盛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