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某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塔桥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4民初7059号之一
原告:宁***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银横路掌政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塔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塔桥村4队。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银横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辅***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塔桥村村民委员会、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