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宁0104执保867号
宁***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塔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70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解除对被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塔桥村村民委员会在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50×××18-000104)存款2328296.85元的冻结。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完毕(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关于申请人宁***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塔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