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保603号
申请人:内蒙古亿飞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俊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申请人:宁***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永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宁夏市中宁县。
申请人内蒙古亿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宁***达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宁***达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界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