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26民初669号
原告: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永钜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桥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房***,董事长职务。
被告:***,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
被告:河北省天昕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天昕大厦A9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
被告:四子王旗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富强路荣鑫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
原告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永钜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天昕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四子王旗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永钜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永钜商砼搅拌有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永钜商砼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261.55元,由原告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永钜商砼搅拌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