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4306号
原告: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新南中路567号恒龙国际机电五金市场10号楼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NE528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被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30号21幢1层1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MWMP6K。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现原告在接到本院缴纳诉讼相关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吴 敏
人民陪审员 沈 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俞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