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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6苏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4306号 原告: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新南中路567号恒龙国际机电五金市场10号楼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NE528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被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30号21幢1层1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MWMP6K。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现原告在接到本院缴纳诉讼相关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吴 敏 人民陪审员  沈 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俞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