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景坤实工程有限公司

刘某某、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呼市搅拌站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4民初3382号之一 原告:刘某某,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呼市搅拌站,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小洪津村。 负责人:赵某某,该搅拌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远景坤实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锦绣佳苑A区门楼西侧五层。 法人代表: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呼和浩特市静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水语青城一期24号楼二单元301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呼市搅拌站、内蒙古远景坤实工程有限公司、肖某某、呼和浩特市静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2024年5月11日,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