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203民初8501号
原告:***,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哥哥),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海鲜烧烤店厨师,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告:内蒙古禹恒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白云路写字楼5楼503室,实际经营地址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金融广场B座9楼906、907室。
法定代表人:***,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禹恒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诉。无文书。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