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日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105执006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负责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日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升,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荣丰
代理审判员云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