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2824号
申请人:武陟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乡秦厂村胜利五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3XD4653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武陟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南亚兴精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詹店新区工业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3X4KM760。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武陟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亚兴精锻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亚兴精锻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武陟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78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陟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亚兴精锻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8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南亚兴精锻股份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