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28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亚兴精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詹店新区工业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3X4KM76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乡秦厂村胜利五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3XD4653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亚兴精锻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7日作出(2021)豫0823民初28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认为本院冻结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詹店分理处,账号为16×××02的银行账户已足额冻结178000元。故提出申请要求本院解除对其他三个银行账户的冻结。三个银行账户分别为:1、开户行: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28×××86;2、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中心支行,账号:94×××88;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41×××20。以上开户单位均为河南亚兴精锻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审查,本院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亚兴精锻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詹店分理处,账号为16×××02的银行账户已足额冻结178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他三个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河南亚兴精锻股份有限公司三个银行账户的冻结(三个银行账户分别为:1、开户行: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28×××86;2、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中心支行,账号:94×××88;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41×××20)。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