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282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陟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乡秦厂村胜利五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3XD4653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武陟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南亚兴精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詹店新区工业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3X4KM76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陟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亚兴精锻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7日作出(2021)豫0823民初28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就本案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因此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亚兴精锻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审查,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因此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亚兴精锻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河南亚兴精锻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