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兴精锻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亚兴精锻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执14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亚兴精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詹店新区工业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3X4KM7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河南国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詹店工贸区工业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558306666Q。 河南亚兴精锻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恒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3民初4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国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亚兴精锻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国恒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国恒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亚兴精锻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国恒钢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7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9月13日、2021年10月2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5839元,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409元,本院已扣划6248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名下有豫GW××**“**”牌、豫G0××**“**”牌、豫GL××**“长安”牌、豫G3××**“北京现代”牌汽车四辆,本院已查封(轮候)2023年6月3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本院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通过不动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国恒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本院保全查封(轮候)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证号:××)、金水区北环路56号5号楼2**21层2101(证号:××)的两套房产,查封到期日为2021年11月22日;保全查封(轮候)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证号:××)、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19号7层10号(证号:××)、的两套房产,查封到期日为2021年11月22日;保全查封(轮候)被执行人河南国恒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位詹店镇工贸区【证号:武国用(2012)第1××5号】的土地,查封到期日为2021年11月22日;保全查封(轮候)被执行人河南国恒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位詹店镇工贸区***大道与汇金大道交叉口东北处(东至国恒公司2#厂房至亚兴精锻、**公司交界处;西至2#厂房中柱柱外西0.25米,南至南院墙外墙0.5米处,北至与汇金公司交界墙中心线。东西宽24.5米,南北长296.5米,面积7264.25平方米)的土地,查封到期日为2021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账户。 3.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三、本院通过执行系统关联被执行人***、***、河南国恒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案件,在执行系统显示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有17件。1件和解,2件执行完毕,12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6248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剩余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查封(轮候)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国恒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亚兴精锻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