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吉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吉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203民初7542号 起诉人:内蒙古吉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区110国道召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2024年8月3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内蒙古吉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欠原告工程款258586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20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华宾宝利来宴会厅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将工程地点土右旗萨拉齐镇敕勒川大街东侧、阿勒大街南侧、敕勒川佳苑小区西侧、科技大街北侧工程,工程名称:“华宾宝利来宴会厅工程”,主次钢结构、墙面檩条、墙面彩板、屋面檩条、屋面彩板等带主料加工、制作运输安装承包于原告,时间从2020年10月15日开始至2020年12月15日兑一日竣工,为60日。在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本工程合同总造价暂定(不含税大写)人民币贰百贰拾伍万元整。(注该合同最终工程总造价按工程报价清单单价为准,以实际过磅量计算,乙方出场过磅,甲方进场复验,在过磅过程中磅差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之内,计算出总价后优惠5万元),如甲方需要9%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甲方出含税价9%的税金,乙方配合开票。”在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钢结构进入施工现场后需甲方核对重量后付到加工费的90%,工程完工后付清加工费的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第三项约定:“钢结构安装费按照主体结构安装完成后付安装款的80%,钢结构安装完毕验收合格支付安装费总款项的15%,剩余加工费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无质量问题,在一个月内退还。”在合同第八条第四款又约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有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先后支付工程款20538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法人***、主管***进行结算,截止至2021年12月30日尚欠工程款165000元、质保金118000元总计283000元,后于2023年1月5日被告用“六大碗”抵11120元、2024年1月31日用“六大碗”抵15480元,现被告尚欠工程款,258586元整索要无果,无奈,故原告特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出公正的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类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虽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但因该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而无效。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工程地点为土右旗萨拉齐镇,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内蒙古吉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