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标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华标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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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4民初2969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被告:内蒙古华标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092603959C,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华标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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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左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