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赤峰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初字第4907号
原告***,男,41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内蒙古赤峰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彦武。
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
被告***,男,汉族,年龄及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赤峰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赤峰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月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