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702民初289号
申请人:呼伦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麦福劳路16-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然,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高新城南天成路88号天成信息大厦601-A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呼伦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呼伦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72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13118023901141138796)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权利难以实现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720000元,有效期12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呼伦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