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02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吴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内蒙古涛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
本院在执行呼伦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9)内0702民初19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混凝土款346330元、违约金34633元、律师费19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649.72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0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证券、保险、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财产,有车牌号为蒙EA58**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2日进行查封,未找到车辆,暂无法处置。经本院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无土地登记、社会保障金登记、收益类保险登记、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本院在鄂温克族自治旗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现场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乌力吉
审判员 刘 惠 峰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