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02民初10608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亿鸿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校园路**街坊**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亚太安社保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301-44/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亿鸿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亚太安社保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亿鸿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由原告承担17800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