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17084号
原告杭州虚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文一西路1818-2号6幢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28135574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恒泽通健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升龙广场3号楼A座1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虚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恒泽通健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虚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虚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