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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金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403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赤峰市金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新景村。组织机构代码:6959369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赤峰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赤峰市红山区一〇八队办公楼一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971807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申请执行人赤峰市金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峰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赤峰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账号:15001648842052509416)。解冻金额5500000.00元,依法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赤峰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账号:15001648842052509409.),解冻金额550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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