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403民初1709号
原告赤峰市金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蕊,内蒙古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1962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市民。
原告赤峰市金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金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