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金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金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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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赤峰市金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新景村。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执行赤峰市金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所申请的债权836010.00元未得到受偿。经”四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王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403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赤峰市金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403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