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403执1768号
申请人赤峰市金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配军
申请执行人赤峰市金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配军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并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配军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对元宝山区法院做出的(2016)内0403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配军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2016)内0403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