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金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金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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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03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赤峰市金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赤峰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403民初41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享有的在赤峰市××区民委员会的到期债权240435.00元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账户(户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支行;账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