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08民初4706号
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钰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庄儿口村后小街33号。
经营者:孙富来。
被申请人:赤峰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化肥街北侧规划路东57号。
法定代表人:齐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钰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赤峰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钰鑫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赤峰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7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唐山易信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作出的编号:(诉字)第TS20180600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钰鑫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赤峰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宏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崔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