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04民初1742号
原告赤峰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友谊大街北、松二路西、松六街南、松五路东。
法定代表人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某,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区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振兴大街振兴宾馆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李某1,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某,男,1982年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王府花园18号楼3-021室。
第三人李某2,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赤峰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区支公司、第三人李某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峰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区支公司、第三人李某2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区支公司、第三人李某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元,由原告赤峰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郝文杰
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