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02民初1999号
原告:***,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潭水镇新凤村委会***村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区东风三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7480242643。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湖***东街27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40809。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广东广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余 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