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1民初4388号
原告: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5939242912,住所地东台市海陵北路新宁商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原告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