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81执1869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金鑫商贸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东台市。
负责人:***,该业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金鑫商贸城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的(2019)苏0981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54296.21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