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81民初4915号
原告: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5939242912,住所地东台市海陵北路新宁商城C幢C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原告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