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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81民初4930号 原告: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5939242912,住所地东台市海陵北路新宁商城C幢C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原告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