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5708号
申请人:***,女,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无锡中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5904189F,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无锡中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无锡中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中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