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4411号
原告: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中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中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请,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变更后诉请收取),减半收取25元,由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