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常州市常力汽车配件厂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402民初597号
原告: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长安路29-8号三楼。
负责人:**,破产管理人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常力汽车配件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漫修(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无锡中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曾用名:一汽客车(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金**5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弹簧厂破产管理人)诉常州市常力汽车配件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力公司)以及第三人无锡中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查熙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弹簧厂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常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汽车公司仅提供书面意见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弹簧厂破产管理人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2017年6月30日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公司变更通知函》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7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弹簧厂)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师事务所和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常州分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原告在处理弹簧厂应收账款催款过程中发现,2017年6月30日弹簧厂曾与被告签订《公司变更通知函》,并送达至第三人处。该通知函中明确将弹簧厂在第三人处的业务全部交由被告继续经营,所有债权亦由被告承继。原告认为,该通知函的内容明显属于为逃避债务而恶意转移财产,严重损害了弹簧厂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行为或可撤销行为。
被告常力公司辩称:第一,弹簧厂与常力公司向汽车公司发出公司变更函的行为属于债权转让行为,该行为已经完成;第二,弹簧厂和常力公司属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弹簧厂也结欠常力公司债务达600余万元并有法律文书为依据,故弹簧厂用对外债权转让来抵消部分债务不存在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且在常力公司申报债权时也已扣除涉案的对汽车公司的债权,不属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无效行为。
第三人汽车公司书面**称:我方确实收到过弹簧厂发出的公司变更函,也曾根据该函件向常力公司支付过5万元。我方认为无论法院是否确认该变更函无效,都与我方无关,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30日,弹簧厂与常力公司共同向汽车公司出具一份《公司变更通知函》,载明:因公司发展需求,自2017年7月1日起,原弹簧厂与贵公司的所有业务由常力公司继续经营,与贵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常力公司继承。弹簧厂破产管理人称该《公司变更通知函》系在(2020)苏0402民初4411号案件中汽车公司提供后其才知晓。
另查明,自2017年8月起,本院受理以弹簧厂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128件,主要为劳动争议案件和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债务7400万元,其中涉职工的劳动债权105万余元,债务均发生在2017年6月30日前。2018年8月17日,本院根据***等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弹簧厂破产清算申请,案号为(2018)苏0402破1号。
还查明,汽车公司与弹簧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汽车公司应向弹簧厂付款,金额为240883.6元,弹簧厂并不结欠汽车公司款项。常力公司与汽车公司之间也不存在往来,汽车公司仅根据弹簧厂出具的企业变更函与常力公司进行对账,确认的债务事实上也是原本因与弹簧厂之间的业务而产生,现汽车公司已向常力公司付款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司变更通知函、破产裁定书及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弹簧厂、常力公司向汽车公司出具公司变更函的行为实质上系弹簧厂向常力公司进行债权、债务的转让,应遵守合同法关于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规定,同时也因弹簧厂进入破产程序,应遵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现弹簧厂破产管理人同时依据企业破产法关于不得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规定和合同法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行为无效,为避免诉累本院一并审查。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无效行为要求以恶意为前提,但弹簧厂确实结欠常力公司款项,也无证据证明两家公司为关联公司或存在混同,故不能推定该行为存在恶意,适用企业破产法认定无效的依据不足。但根据查明的情况,在弹簧厂转让债权时,其已结欠大量债务,而事实上其对汽车公司不具有任何债务,故该转让实质上为单纯的债权转让而不带有债务转让,且该债权转让时弹簧厂与常力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尚未确定,转让中也未提及任何抵扣欠款的意思表示,故可以认定为无偿转让,在已存在大量债务的情况下明显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上述行为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故本案中应适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弹簧厂破产管理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其有权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撤销该公司变更函,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也未过,鉴于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的规定,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仅在表述上依职权进行变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常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无锡中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发出的《公司变更通知函》。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常州市常力汽车配件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查熙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