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无锡中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鸿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破申67号 申请人:无锡中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鸿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关锋,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洨吉,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无锡中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中车公司)以被申请人吉林省鸿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吉***公司破产清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了吉***公司,召开了听证会,对无锡中车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无锡中车公司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吉***公司委托代理人关锋、潘洨吉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无锡中车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吉***公司破产清算,主要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因未履行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35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因被申请人被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法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06执216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债务1507296.93元。现申请人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无锡中车公司提交了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材料。 吉***公司对无锡中车公司的申请有异议,请求驳回其申请。主要事实及理由:一、被申请人的资产足以清偿所负申请人的债务。被申请人现有大型客车21辆,上述车辆现价值240万元以上,变卖价格远高于申请人的债权。被申请人仅有申请人一家债权人,无其他债务,上述车辆足以清偿申请人的债权。二、被申请人仅是暂时缺乏清偿能力。近几年因汽车租赁市场不景气,再加上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被申请人出现暂时困难,但被申请人有信心恢复经营能力。三、希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给予理解和支持,待企业恢复良性运转,必将清偿该笔债务。如被申请人进入破产程序,势必造成被申请人清偿能力下降,申请人也将无法得到足额清偿,不利于申请人债权的实现。吉***公司提交了近三年资产负债表、资产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吉***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1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登记机关为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不含营运)等。无锡中车公司曾用名一汽客车(无锡)有限公司。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6民初3502号民事调解书显示,吉***公司确认结欠一汽客车(无锡)有限公司货款2612400元。该院作出的(2019)苏0206执2169号执行裁定书显示,因吉***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锡中车公司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79325元。该院冻结并扣划吉***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4017.07元(其中执行费1989元),案款已发放无锡中车公司。该院于2019年10月9日******公司名下大型汽车若干辆,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执行到位执行款为1507296.93元。因该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无锡中车公司亦未提供吉***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吉***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截至2020年9月30日,吉***公司资产总计2990295.15元,负债合计1698828.12元。吉***公司提供了部分车辆具体存放地点。 本院认为,吉***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破产主体资格。该公司位于长春市,登记机关为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无锡中车公司主*****公司欠款1507296.93元至今未偿还,吉***公司认可上述款项到期未清偿的事实,无锡中车公司有权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吉***公司破产清算。无锡中车公司曾就案涉债权向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未查找到有效财产,执行法院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相较于执行程序,破产程序一般耗时长、清偿率低,在本案审查期间,吉***公司提交了部分车辆存放地点,无锡中车公司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其债权。**,吉***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至2020年9月30日该公司资产大于负债,故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吉***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综上,无锡中车公司的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无锡中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二份,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 俊 审判员 冯 曲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