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破申69号
申请人: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同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方公司)以被申请人吉林省同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同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告通知了同乐公司,召开了听证会,对华方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华方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同乐公司经公告送达听证会传票,未参加听证。本案现已缺席审查终结。
华方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同乐公司破产清算,主要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因承建无锡金海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洋公司)发包的工程对金海洋公司享有工程款债权,被申请人为其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申请人后诉至法院,因金海洋公司已经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苏0205民初675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在22672371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现因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有多个执行案件全部处于未履行状态,且已经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前述部分案件因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被终结执行程序。综上,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申请人向贵院提出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的申请。华方公司提交了同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2019)苏0205民初675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
同乐公司对华方公司的申请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同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5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登记机关为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为旅游宣传策划,旅游纪念品开发、销售等。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作出(2019)苏0205民初6758号民事判决,判决同乐公司、案外人吉林省同泽置业有限公司就无锡金海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款项在22672371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苏0205执2905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同乐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破产主体资格。该公司位于吉林省农安县,登记机关为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华方公司持有对同乐公司、案外人吉林省同泽置业有限公司22672371元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同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参加听证会,亦未提交书面异议,视为对华方公司主张的认可,华方公司有权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同乐公司破产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之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本案中,同乐公司未向华方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华方公司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同乐公司资产已经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综上,华方公司的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二份,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 俊
审判员 冯 曲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