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6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万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10NEP1Q,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清丰县城关镇政通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中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5904189F,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金**5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河南佳帆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9X2P60,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5号15层1509。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河南中州集团濮阳快客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175500784,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与大庆路交叉口1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上诉人濮阳万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中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佳帆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中州集团濮阳快客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濮阳万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濮阳万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