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建源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源市建源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4民终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源市建源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源市建源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22)吉0422民初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二审独任制,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22)吉0422民初866号判决,改判确认***与建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以***与建源公司之间存在临时性、短期性用工关系为由,判决***与建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完全符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故原审判决单纯以临时性、短期性用工关系否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通过***在一审提交的《个人保温协议书》能够证明建源公司作为承包方及施工方,且依法进行了注册登记,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招用***为其承包的个人保温工程进行施工向***支付劳动报酬,***按照建源公司的要求、指示、管理,进行施工,故***与建源公司之间完全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查清事实,并改判。 建源公司辩称,***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理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述称,对***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没意见。 建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建源公司、***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4月,***通过***介绍到建源公司承包的东辽县农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辽河源居民外墙保温工程做外墙保温。双方约定劳务费计算标准为计件,即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建源公司将劳务费支付给***,由***、***按照施工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向工人支付劳务费。2022年5月26日,建源公司与***签订《个人保温协议书》,约定建源公司为辽河源镇******家做外墙保温,并约定了施工费收取方式。2022年5月29日,***在***家做外墙保温过程中受伤,在辽源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天。2022年8月5日,***向东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该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东劳人仲裁字(2022)第19号仲裁裁决书,建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遵守其规章制度,双方是一种绝对、持续的关系。***主张其与建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建源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经查,***与建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与建源公司存在隶属关系,双方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建源公司主张***与***系构成劳务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法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建源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是临时性、短期性的用工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确认建源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与建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用工主体责任是在不存在劳动关系前提下,在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由相应主体参照劳动关系项下用人单位义务而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或工资支付责任。建源公司将工程交由***等人承包,***等人招用***施工,依照上述规定,建源公司即使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不意味着建源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其与建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确认建源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正确。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